定金是国内《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法。依据定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它划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多类型型,其中为容易见到的是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双方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当该担保的定约行为没发生时,由违反承诺的一方同意定金处罚。
定金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会进行支付,确定双方买卖意向的一个担保方法,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毁约现象,那样定金的纠纷如何处置呢?下面就让大家来一块认识一下吧!
立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违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依据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依据定金合同纠纷常常遇见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置规则解决。
实质出货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置规则。
国内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如此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置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假如应当出货定金的一方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同意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质出货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可以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交易合同的从合同,出货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觉得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置规则。
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假如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率,适用定金罚则。
未按合同出货定金的处置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用途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样,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根据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根据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率,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觉得那种觉得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看法是不对的。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置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约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质出货定金为准,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实行,那样拒绝出货定金的当事人是不是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觉得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可以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可以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另一方当事人也未倡导定金,因为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舍弃定金约定的条约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订约定金的处置规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状况下,假如一方违约,他们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即他们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约,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约,但二者不可以并用。日常,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他们需要违约金与定金条约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约或定金条约,就能达到弥补因违约遭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等于一方因为他们违约所导致的实质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依据违约金条约,就能补偿自己因他们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约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可以适用定金条约,根据定金罚则弥补我们的损失。
解约定金的处置规则。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讲解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讲解,立约定金也被叫做订约定金,实践中假如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出货后,出货定金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觉得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假如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需要实质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可以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需要他们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状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参考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可以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因不可抗力、意料之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可以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克服的客观状况。依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假如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料之外事件导致合同不可以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若是不可抗力或意料之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付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置。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料之外事件的,不可以免除责任。
总之,只有准确认识和全方位学会法律及司法讲解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有关规定,并在实质买卖中依法签订、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防止定金合同漏洞,预防定金合同纠纷发生,这对促进资金流通和产品流通,保证债权达成和买卖安全,均具备十分要紧的意义。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质出货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状况外,即应付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可以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付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同意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